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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农民工离职36年后打赢工伤维权官司-环球时快讯

“维权3年多,终于打赢官司了!”日前,林万富拿到二审胜诉判决书后,激动地对《工人日报》记者说。此时,距离林万富从原单位离职已36年。


【资料图】

林万富老家在青岛市平度市农村,1984年至1987年,在当时的青岛市平度县氟石矿做风钻工,工作期间接触大量粉尘。从氟石矿离职后,他未再去涉尘企业工作。不幸的是,2019年2月,他被医院查出“疑似尘肺病”。

尘肺病属于职业病,如果患者完成职业病诊断后,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进而获得工伤赔偿。而要进行职业病诊断,患者首先得确认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且离职已36年,林万富对维权信心不足。不过,近年来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保障力度不断加大,再加上工友愿意为他证明,给了他维权的底气。

据悉,1994年,原青岛市平度县氟石矿更名为青岛市平度氟石矿。1997年,青岛市平度氟石矿申请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并明确由当时的平度市明村镇工业委员会承担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

2019年12月,林万富向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青岛市平度氟石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一裁两审后,2021年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林万富与青岛市平度氟石矿自1984年至1987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院在判决中指出,林万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系确认之诉,不适用1年仲裁时效制度。

在成功确认劳动关系之后,林万富又先后走完了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

由于当年单位没有给他缴社保,2021年8月,林万富申请劳动仲裁,向明村镇政府索要工伤赔偿。经过一裁两审后,今年5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明村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林万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万余元,并按照每月2862.45元的标准向林万富支付伤残津贴等。

对此,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士谦表示,由于尘肺病潜伏期较长,有的劳动者离职很多年后才出现症状,那时仍可维权,但确认劳动关系是最大的障碍。

“此前,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适用1年仲裁时效制度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保障了职业病患者的权益。”张士谦说。

不过,由于明村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赔偿款,林万富已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法院尽快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让我早日拿到赔偿款。”林万富今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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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否受1年的仲裁时效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不过,多位劳动法律师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支持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确认之诉,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士谦表示,由于尘肺病具有比较长的潜伏期,有的劳动者在离职后几年甚至二三十年才逐渐出现尘肺病症状。此时再进行维权,确认劳动关系就成为维权最大的障碍,一是因为在职时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直至工作证等可能早就没有保存了,很多劳动者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没有。二是因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适用1年劳动仲裁时效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其实仲裁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益被侵犯的劳动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理论上,时效制度只针对请求权。而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于确认之诉,因此,确认劳动关系不应适用仲裁时效制度。”张士谦说。

张士谦进一步指出,即便适用仲裁时效制度,也不应从劳动者离职时起算仲裁时效,毕竟很多劳动者离职时还没有任何尘肺病症状。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进行职业病诊断,如果从离职时起算劳动仲裁时效,无疑绝大部分具有潜伏期的职业病患者都将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因为只要用人单位否定劳动关系,劳动者便会被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否决确认劳动关系的权利,这将彻底堵死职业病患者维权之路,也会将保障职业病患者权益沦为一纸空文。

此外,当劳动者患尘肺病时,当年就职的企业已经注销了,该如何维权?张士谦认为,一是可以查询注销企业在办理注销手续时,是否有承接该企业债务的单位。如果有承接单位的,继续向承接单位主张就可以。二是企业注销时,没有依法进行清算的,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等,也应当对职业病患者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如果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可以向当地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原标题:尘肺病农民工离职36年后打赢工伤维权官司)

来源:工人日报 | 作者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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